六宝火锅 当前离线
状元
送鲜花 扔鸡蛋 收藏
ysy1002 当前离线
探花
送鲜花 扔鸡蛋 收藏 TOP
provel 当前离线
进士出身
前面已经有媒体报道了,并成为社会热点,为什么之后当事人提出这样的保密条款呢?如果真的有碰撞,我觉得 ... jjwxc 发表于 2012-1-15 23:06
fangcao1 当前离线
同进士出身
风牵袖 当前离线
dada1022 当前离线
禁止访问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jjwxc 当前离线
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晶莹雪 当前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