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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灣刑法之規定
親屬間之財產犯罪行為,例如文章所述之竊盜為告訴乃論之罪。
此係基於家屬之間的關係密切,因此基於國家司法權盡量不要介入家庭,而使家庭糾紛更為劇烈,故而採取此種告訴乃論之模式。
文章中女婿對岳翁提起告訴,此種情形其實在現實中常常發生。就女婿提起告訴一事,並不是值得非難之事,於法律上女婿為受害者,遭到財產上損害,而刑法也給予其告訴權,行使權利並非應受責難之事。而就岳翁而言,其所為之行為可能為竊盜,為不法取得利益,遭到起訴,也不可以說是值得同情。
檢查官於偵查中可能會認為罪行輕微而不具有訴訟之利益,故為緩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最後,我認為應該要澄清:
犯罪即是犯罪,不論是何種親屬或是親密性關係,都不能演蓋住其犯罪之事實。
法律上另有討論就直系血親尊親屬和配偶不能提起自訴之規定
這其實挺沒有道理的,完全基於救有制度之倫理道德所為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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