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少年被控杀堂妹遭羁押6年 父母反映问题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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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lan宝宝
时间:
2014-1-3 03:11
标题:
少年被控杀堂妹遭羁押6年 父母反映问题亦被判刑
本帖最后由 bailan宝宝 于 2014-1-3 03:15 编辑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话说得多漂亮啊,可又有什么用呢?事实上却是。。。。。。
2014-01-03 11:26:30 来源: 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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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 03:13
6年间,家里的房子已经变成残垣断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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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十几亩地一片荒芜,两侧邻居家的地块里种着麦苗,长势正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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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 03:15
孩子从看守所放出来后,父母带着孩子去附近的寺庙许愿以祛除晦气。
因被警方认定猥亵杀死9岁女孩,15岁少年两次被判无期徒刑,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去年12月29日,在乡派出所的“作保”下,涉嫌猥亵杀人的宋争光终于走出看守所。但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还是没能摘掉,他仍然处于被取保候审状态。从2007年7月14日因涉嫌猥亵杀人被抓,到2013年12月29日走出看守所,宋争光在看守所度过了近7个春秋。这一年宋争光已经22岁。
案件回顾
2007年7月14日,淮阳县冯塘乡9岁女童小玲外出捉“爬猴”(蝉蛹)时丢失,次日,女孩尸体出现在村西北一处水塘中。在村民的指认下,同村村民、15岁男孩宋争光成为作案嫌疑人被抓。淮阳警方称,在对宋争光进行过讯问和心理测试后,宋争光对杀害小玲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年7月28日,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被逮捕。
在随后的庭审中,面对指控,宋争光及其辩护人称,他没有杀人,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
。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以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宋争光无期徒刑,省高级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并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被省高院再次以同样理由驳回。
2013年4月28日,经公诉部门申请,周口市中院最终裁定撤销此案。案子虽被撤销,但宋争光一直被羁押在淮阳县看守所。在本报多次报道关注下(详见本报2013年8月1日A21版),该案最终有了新进展。
2013年12月29日,宋争光最终走出了看守所。
被关押6年后,他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12月29日早晨,看守所所长拿来几张纸告诉宋争光说,只要他在纸上签上名字,就可以出去了。宋争光说:在看守所,他天天盼着被释放,但没想到突然就出来了。
12月29日一大早,宋争光的父母就来到看守所接他。宋的父母说:2013年12月28日晚上,乡派出所所长给我们打电话,说让第二天去接孩子。以前派出所就跟我们说过,让我们给孩子办取保候审手续。我们认为儿子应该被无罪释放,所以就没去办手续。
“人都傻了。被抓时,儿子是一个爱笑爱闹的正常孩子。现在,他成了一个不哭不笑,眼神空洞的木头人!”看到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家人试图给宋打招呼,宋反应非常迟钝。
去之前,宋的父母花了300块钱,从里到外给儿子买了新衣服,要让他和过去告别。
面对亲友,22岁的宋争光一直眼望前方,木呆呆地坐在母亲旁边。当问到被羁押了6年是否想家时,他终于哭了出来。宋争光透露:在看守所,他一直在里面剥蒜,每天早晨6点钟起床,吃完早饭就开始干,每天要剥一大桶,因他年龄小,经常完不成,总加班到晚上12点。
家人试图和他说话,宋争光都闪烁其词。家人为了冲晦气,在看守所门口先放了一挂3000响的鞭炮。
回村后,宋争光的家人也在门口放了一挂鞭炮。他父母带着宋争光,拿着烟在村里挨家走了一圈。“整个人都变了,胆子小了。进去前很活泼、爱说。现在像个哑巴,就那么呆呆地站着,问一句话说一句。”亲友们认为,宋争光被关押这么多年,身体和精神上都出现了问题。
从2013年12月29日到12月31日,警方在检察人员及宋争光父母的带领下,到医院给宋争光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身体基本没有大毛病,就是腿走路有点异样!”
进去腿被打断了,父母反映问题被判刑
宋争光的家人说:“宋的腿是被打断的了。”宋争光告诉记者:自己做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民警把他的左腿打断了。
其辩护人则表示,宋争光作为未成年人,警方讯问时,没让监护人到场和签字,不应作为合法证据。
宋争光的父亲宋现友也认为儿子不会杀人,结合儿子的腿伤,宋现友认为办案人员对其儿子刑讯逼供。为此,他和妻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被警方认为“影响了有关部门工作”。
2009年4月24日,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宋现友和妻子辛连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宋争光的父母刑满获释后,3间正房塌了2间,房子里的东西都没了,旁边3间厢房里家具等物品也不知道被什么人偷走了。现在他们只好借住在大儿子家。
2013年4月28日,周口市检察院虽然撤回了对宋争光的起诉,但宋争光仍被羁押在淮阳县看守所。
“进去的时候他才15岁,上初中二年级,学习也很好,现在都22了,原先活蹦乱跳的,现在人都傻了!”宋争光的母亲说:现在无论走到哪儿,孩子都要拉她的胳膊,寸步不离。晚上不敢一个人睡觉,22岁的小伙子和父母一家三口,睡在一张床上。晚上宋争光老是做噩梦吓醒,睡觉的时候还要抓着父母的手。说总梦见自己挨打,担心突然有一天又被抓进去。
派出所交1000元保证金,宋争光被取保候审
虽然宋争光获得了“自由”,但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还是没能摘掉,他仍然处于被取保候审的状态。走出看守所的宋争光拿着取保候审决定书,日期是自2013年12月29日起,取保的前提是交纳1000元保证金。
“我们没交过任何保证金,也没签字,是谁把儿子保出来的呢?”宋现友夫妇经过了解才得知,给宋争光担保的竟是当初抓走他的公安机关。
宋争光的代理人蔺文财表示,法律规定,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亲属不去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措施。
此前,公安机关曾想给宋争光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但因为多年上访,宋家的房子已经坍塌,全家人居无定所,因此不具备监视居住的条件,只能办理取保候审。
蔺文财认为,法律规定,撤诉案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只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有新证据,就将案件重新移送到检察院;没有新证据,就只能撤案。
他表示,撤诉要经过检察院同意,如果检方不同意撤,在实践中,案件就只能“挂着”。“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没有最终结论,对像宋争光这样的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河南李怀亮冤案,就是在拖了6年后才宣布无罪的。”蔺文财说: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说明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不清楚,存有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有罪。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无罪释放宋争光。
相关链接
相2007年7月14日,宋争光被警察从家里带走。7月28日,他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予以逮捕。
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7月,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回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再审。
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再审宣判此案。法院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再次提出上诉。
同年11月6日,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3年3月,周口市检察院决定对宋争光一案撤回起诉,周口市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3年4月28日,检方撤回起诉。而人却没被释放,仍关在看守所里。
2013年12月29日,在乡派出所的“作保”之下,宋争光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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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猫一只
时间:
2014-1-3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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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be1015
时间:
2014-1-3 05:24
应该是永远也得不到解决了
作者:
彼岸之萱
时间:
2014-1-3 07:49
特色啊 屈打成招
作者:
蝶舞翩翩
时间:
2014-1-3 08:07
唉,冤枉的人真的好可怜。谁能还他们那么多年的时光和名誉?
作者:
zhaoyebai
时间:
2014-1-3 08:32
这就像银行的ATM,你的错误自己买单,它的错误更是由你来承担。最后若定性为错判,也只是给你点可怜的赔偿……
作者:
flying
时间:
2014-1-3 10:52
本帖最后由 flying 于 2014-1-3 10:54 编辑
抓人的時候是為了爭取100%破案率, 放人的時候是為了銷掉無效的判案, 那孩子的冤案呢? 坐了枉牢的人的青春呢? 他被踩碎的家庭呢? 真正殺人的人呢? 破不了案至多是無能, 再找人頂罪就是失德了!
恨世間已無包青天, 狗頭鍘鍘了惡人也鍘奸人。
作者:
mimikiki
时间:
2014-1-3 10:55
我邪恶的想,说不定是内部人员犯案或者和他有仇想毁了他,所以就成这样了
作者:
wxf1972
时间:
2014-1-3 16:51
这是村民和他家有仇进行指认,警察要破案率屈打成招的典型事例啊。。。。。。。。。。。。。。不过高院还是比较公允的,最后没死成,很侥幸啊,应该拜拜。。。。。。。。。。。。。
作者:
what261
时间:
2014-1-3 21:18
还是没摘帽( ⊙ o ⊙ )啊!
作者:
sain68
时间:
2014-1-3 21:19
十几岁少年最精华的人生六年就这么没了,这笔账谁来买单呢
作者:
芷璃
时间:
2014-1-3 21:23
该被判刑的不判 有点钱有点势就无所谓 没钱的就是冤大头替死鬼 恶心的gcd
作者:
zhoujin
时间:
2014-1-18 23:20
我一直以为,未成年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难道错了?我查查看……
作者:
zhoujin
时间:
2014-1-18 23:24
原来分年龄段和分案子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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