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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鄢颇和李小冉不幸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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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六宝火锅
时间:
2011-10-6 07:21
标题:
【法律视角】鄢颇和李小冉不幸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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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6 07:21
鄢颇和李小冉
近日,轰动一时的导演鄢颇被砍案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称行凶没有受人指使,他们是主动替朋友孙东海出气。而鄢颇及鄢颇的女友、演员李小冉则坚称此案另有主谋。早在去年案发后,李小冉就矛头直指她的前男友孙东海。
据李小冉和鄢颇透露,李小冉和富商孙东海分手后,孙不依不饶,多次恐吓威胁谁要敢和李小冉交往就报复谁,因此案发后,他们并不意外。
这个说法应该不是无中生有,否则李小冉不会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能告诉警方怀疑对象是孙东海。那么在据说“长达四年的威胁和恐吓折磨”中,李小冉和鄢颇为什么不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己,而“甘愿”逆来顺受,直至血案发生呢?
从美国的两个案件说起
翟田田“暴力威胁”案
去年4月,中国留美博士翟田田因为和教授说了“大不了就拼了”之类的“狠话”,被警方以“Terroristic threat(暴力威胁)”的罪名逮捕。虽然最后检方把控罪改为“骚扰”而撤案,但是翟田田已经遭受了4个多月的牢狱之灾以及其它损失。
此案传到中国国内,众人皆呼“中美文化差异”。
比瓦尔德“阴谋重伤”案
比瓦尔德是美国的一名担保人,他因为对一起案件中的检察官和证人不满,就找了当地一位空手道高手,给他1千美元作为定金,请他去把检察官和证人都痛打一顿,想把他们打得鼻青脸肿、牙齿掉落让他们住院。没想到谈话被录了音。于是比瓦尔德被控两项阴谋重伤罪,最后判了30年监禁。…[详细]
如果这两起案件发生在中国
首先,翟田田很可能不会有事。因为在今年5月之前,恐吓在中国只是治安案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是治安小案件,警方一般不会重视,而由于警方不重视以及处罚太轻,被恐吓者也没有动力报案,于是逐渐的人们就不以为恐吓也是犯法,对翟田田们只能放任自流。
其次,比瓦尔德更不会有事。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针对仅仅是“谋划伤害”的处罚条款,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伤害必须已经实施。所以比瓦尔德的行为在中国不犯法。
美国法律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
有人对你暴力恐吓,让你胆战心惊;想象着威胁你的人在某个角落谋划对你的伤害,你寝食难安。这种恐惧的滋味可不好受,甚至远比挨一顿打更让你难过。
恐惧严重侵蚀了人们的精神自由,是对人身权利的重大损伤。正因为如此,美国法律不能容忍翟田田的“狠话”,更不能容忍比瓦尔德的“阴谋”,对于这些敢于施放恐怖者,必须严惩,这是保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中国法律轻视对“免于恐惧”的保护
一个典型案例
A某和B某都是徐州铜山县马坡镇村民,因为纠纷A某把B某告上法庭。A某17岁的女儿因此屡次被B某电话恐吓,逐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现象。上课不能认真集中思想,脑子里老是怀疑有人要来杀她,有时在课堂上会表现出一种十分怪异的神态,经医生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
经过公安机关介入和徐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恐吓案以民事赔偿结案。但仅仅是这种民事赔偿并未达到威慑作用,赔偿之后恐吓电话也并未就此销声匿迹。
可悲的“文化差异”
上述案例和翟田田案相比,难道仅仅是“文化差异”?美国的教授听不了“狠话”,而中国的未成年人就活该被吓成精神病?所有把翟田田案看成“文化差异”的人,是自己不把自己当人。然而遗憾的是,国内对翟田田案的评论解读、经验总结中,几乎一致的指向“文化差异”。
不是文化差异,是制度差异,是权利意识的差异
很显然,没有人愿意生活在恐惧中,美国人不愿意,中国人也不愿意。美国人不愿意,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中国人不愿意,但是法律在哪呢?中国的刑法只有刀砍到身上了才出手,而对之前的恐吓、谋划阶段无动于衷,这种立法是对人的权利的无知、忽略与轻蔑。我们缺乏“免于恐惧”的权利意识,导致制度建设的落后;而制度建设的落后,又在磨灭我们的权利意识。
今年5月“恐吓入罪”,是可喜的进步
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罪中,把恐吓加了进去,相关条款变成了“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引发这一改变的是“对利用恐吓手段对他人进行心理威慑的行为打击上遇到盲区”。希望在“恐吓入罪”后,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唤醒,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让自己“免于恐惧”。当然,执法和司法也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把纸面上的改进落到实处。
如果法律能及时向鄢颇、李小冉伸出援手
他们至少不用长时间被恐惧折磨
据李小冉透露,自己长期被恐吓威胁,累及自己的家人和男友鄢颇,“试想如果是你或你的家人,在长达四年的生活中,要一直经历威胁和恐吓,而表面上还要做出没事儿很快乐的样子去工作……这就是我,我一直在经历着的事情。”
在恐惧阴影下,她和鄢颇甚至从来不敢单独吃饭看电影。可惜的是,李小冉面对这种恐吓也的确没辙,就算她报案,警方能为这么个小治安案件投入多少精力?而就算查清了、抓住了恐吓者,也顶多拘留几日、罚几百块钱,能有多少威慑力?也难怪施害者肆无忌惮。
连鄢颇、李小冉这样的名人都无法保护自己,可想而知普通老百姓面对恐吓时有多无奈。
后来的血案很可能也就不会发生
恐吓——谋划——实施,这是蓄意伤害案一般的步骤,切断前两个环节,就有可能避免最后的悲剧。而且对前两个环节的打击,显示了对人权的重视,这既给了人们安宁生活的信心,又有力的震慑了心怀不轨者。如果“恐吓入罪”能更早些,李小冉和鄢颇是不是会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而后面的血案也就不会发生呢?这是很有可能的。嫌犯走进法庭时脸上的笑容,看起来就像是对我们长期轻视权利的嘲讽。
结语
“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唯一原因”——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图片附件:
鄢颇和李小冉.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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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by2126
时间:
2011-10-6 08:30
中国的法律比较注重对已发犯罪的惩罚,而预防犯罪的则很少。
作者:
润静
时间:
2011-10-6 09:49
想起很实际的例子,以前经常会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女的,别人问为什么不离婚,女的就讲,对方威胁说离婚就会砍自己的家人,这种威胁警方也没办法干涉,真是的生活在恐惧中
作者:
saturnschnee
时间:
2011-10-6 10:45
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10-6 10:53 编辑
首先,大陸恐嚇罪罰得太輕......真的太太太輕了......
但是,不贊成擴大預防犯罪的立法......要知道"陰謀"是指,兩人以上對犯罪計畫的討論......想想,這樣的定義如果再加上司法機關對限制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的輕忽,會有什麼後果......很可怕的!!
譬如"陰謀傷害",就是兩人討論某某很欠扁,然後就進入司法程序,然後等"公正的司法審判",證明你沒有故意,然後結案?!光想像就讓人毛骨悚然......
作者:
buttery
时间:
2011-10-6 22:04
一个地方治安不好
某人随身携带刀具
后来被抢劫进行防卫
抢劫犯重伤
这人需要服刑。因为带刀具意图不良。
这是我上中学时老师例举的法律案例。
作者:
Mark_sang
时间:
2011-10-6 22:53
咯,这2个人都是不太喜欢的,不过中国的法律很多都是不健全的
作者:
ysy1002
时间:
2011-10-8 13:48
说的真对
很多家暴案例中,受害妇女不是没有反抗意识,求助无门才是真的。加害方往往长期威胁杀全家,杀孩子,这种杀来杀去的言论不会受到任何制裁,就算报警也会被当做家务事,被“只是说说而已”轻易打发。
作者:
llen
时间:
2011-10-10 11:09
中国的法律对于这种精神伤害没有足够重视
作者:
雪澈月霜
时间:
2011-10-18 10:25
额,这个,好吧,法律不健全…
我觉得这是法律执行不健全的问题
作者:
心怡
时间:
2011-10-27 05:20
中国的人权不公,人权不等,路漫漫兮奋斗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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